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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对红
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芦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7月,刘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行人朱某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朱某住院治疗26天,刘某为此垫付医疗费7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遂将刘某、陈某以及某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陈某系刘某的儿媳,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案涉小型客车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且朱某未举证证明陈某对事故发生其他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涉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朱某赔偿。经计算,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1.3万余元、朱某返还刘某垫付的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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