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对红

 

  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芦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7月,刘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行人朱某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朱某住院治疗26天,刘某为此垫付医疗费7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遂将刘某、陈某以及某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陈某系刘某的儿媳,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案涉小型客车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且朱某未举证证明陈某对事故发生其他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涉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朱某赔偿。经计算,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1.3万余元、朱某返还刘某垫付的7000余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