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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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跳槽却遭新公司“放鸽子”,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云芳
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反悔爽约,不仅会让求职者错失其他潜在机会,还可能打乱其职业规划,造成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损失。那么当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失补偿?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求职者王先生是一名具有七年执业经验的口腔正畸医生。2024年,他在招聘平台看到某口腔公司招聘口腔医生,便与公司张经理取得联系。双方就工作地点、期望薪资和面试安排达成一致后,便前往嘉兴门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王先生依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完成入职体检。公司为其提供了宿舍,但王先生选择自行在嘉兴租房居住。8月19日和26日,王先生在公司进行了正畸取模、资料收集及接诊等工作。26日下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9月2日起生效。
然而在入职前两天,王先生询问张经理入职事宜,却得到“待定”的回复。张经理称,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其岗位可能变动,甚至可能取消。张经理还表示,双方目前为“兼职关系”,按日计酬,无法办理正式入职,随后更是表示“咱们不适合”,示意王先生可以“另寻工作”了。公司于当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内部原因不予录用,此前所签劳动合同自动作废。
王先生从外地专程来到嘉兴工作,却在入职当天被告知不被录用,于是将口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以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
庭审中,口腔公司辩称,王先生并未正式入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此前的工作属于兼职性质。公司还指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通过岗位考核。此外,公司已提供宿舍,王先生因个人需求产生的租房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与口腔公司自2024年8月初即通过招聘网站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交流,内容始终围绕劳动合同展开,而非兼职合同。在整个过程中,口腔公司从未主动告知王先生双方可能建立的是兼职关系。
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体检、住宿安排等准备,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于8月2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主张其自始至终信赖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对自9月2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信赖及合理预期。
然而,口腔公司在入职前以“院长工作调整、人员需求待定”为由,拖延王先生入职,后又以“客户投诉”为由拒绝其入职。即便存在客户投诉,双方对投诉是否因王先生专业能力不足引起尚存争议,且该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口腔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造成王先生信赖利益受损,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王先生仅举证证明其租房损失。但因公司已提供宿舍,其自行租房并非因缔约过失必然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参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综合考虑王先生为缔约支出的必要差旅费、临时住宿费、从原单位辞职的损失和阻碍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口腔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共计1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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