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您所在的位置: 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成功案例

受托买房人以自身名义出具欠条,购房款由谁承担?

受托买房人以自身名义出具欠条,购房款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瞿绪琳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和第三人易某为亲戚关系,易某委托张某帮其购买房屋。2022年12月、2023年2月,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先后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购买人处签名为易某,备注张某代,协议约定房款总价为290万元,易某应当在2023年5月之前付清,如果未按时支付款项,则需易某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024年1月,张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某欠陈某房款10万元整”。


  因易某未能按时付清房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易某、张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委托张某为其购买房屋,易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易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原告陈某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张某在2024年1月向陈某出具了借条,自愿承担未付房款10万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故张某出具10万元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张某对购房款10万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因张某仅对购房款10万元进行承诺,并未对违约金承担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