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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支持者因回报商品与合格证不符要求退货退款遭拒,法院判了!

众筹支持者因回报商品与合格证不符要求退货退款遭拒,法院判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岩 杨宗腾 王远哲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众筹也日益流行。商品众筹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商品众筹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众筹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万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 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了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案涉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案涉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的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案涉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案涉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义务,导致小杨收到的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该车无法上牌,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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