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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擅自出售质押车辆 债权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借款未到期擅自出售质押车辆 债权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熠博 文志林 吕慧颖


  借款期限内出质人任某突然去世,债权人袁某某偷偷把质押车辆出售,应当向出质人的继承人赔偿吗?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尚不具备行使质权的条件,擅自处置质押物损害了原告任某某等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30日,任某向袁某某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任某与袁某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任某以其名下的汽车向袁某某做质押。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委托书》,约定任某如逾期不能还清借款,即委托袁某某全权处置质押车辆。2023年9月16日,任某意外死亡。同日,袁某某擅自将质押车辆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赵某。之后,任某的继承人任某某等三人花费3750元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9月1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得出案涉车辆市场价值为7.5万元。袁某某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并无过错。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某处置质押车辆的行为违反与任某签订的《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委托书》中的约定,其未取得处置质押车辆的权利。此外,袁某某未与任某家属协商折价,也未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其私自处置质押车辆的行为及处置价格的确定不具有合法性。案涉车辆的市场价值远高于2.5万元,袁某某的上述行为给任某的继承人造成损害。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袁某某赔偿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等共5.35万元。


  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中院。


  商丘中院审理后认为,任某与袁某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任某于2023年9月16日死亡,此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袁某某在未取得任某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质押车辆出售给他人,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法院对袁某某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同时,在任某某等三人单方委托评估时,袁某某拒不提供案涉车辆,致使评估只能在没有车辆实物的情况下进行。二审中袁某某又提供车辆实物申请重新评估,评估意见为案涉车辆在2023年9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48297.6元。结合袁某某擅自处分车辆、拒不提供车辆实物等不诚信行为,任某某等三人因此支付的鉴定费等也应由袁某某全部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判决袁某某赔偿任某某等三人的损失及鉴定费等共2689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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