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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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口感在粽子中添加硼砂?柳州市柳江区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粽子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粽子本是寄托思念的传统美食,因被不法分子为使粽子口感更佳非法添加硼砂,却变成了危害健康的“毒粽”!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半点侥幸!
2024年6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柳州市柳江区某食品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作坊生产经营者韦某某、林某某在生产粽子过程中添加硼砂,现场查获了硼砂和粽子。上述粽子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韦某某供述,其在网上搜索到一种叫硼砂粉的东西不仅能大幅提升粽子的口感,还能延长食品保质期,于是就购买了硼砂加入其生产的粽子用于销售。其知道生产、销售“硼砂粽”是违法的,也知道食用“硼砂粽”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某和林某某判处刑罚,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也是常见的化工原料,通常呈现为白色、无色晶体或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防腐、农药等领域,具有毒性,若人体摄入过量,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
硼砂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应尽量多选择合法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审慎购买“三无”食品,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及食品包装等消费凭证,便于出现问题后溯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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