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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引发交通事故 占道者与肇事者共同赔付受损车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淑梅 岳云云
有时候,我们会看到有人用小货车或三轮车拉着货品在路边兜售。这种看似方便的交易方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占道经营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占道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维护了受损车主的权益。
2025年2月27日,石大妈将装满水果的三轮车停在路边售卖。驾驶机动车的付某为躲避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突然向左变道撞向了正常行驶的张某的车辆,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大妈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对车辆损失进行了维修评估,根据某评估公司的评估,维修价格约10890元。付某因不确定自己应承担的数额而未向张某支付维修费用。石大妈因认为自己无责任,也未支付维修费用。2025年3月19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和石大妈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认为,付某与石大妈均存在过错行为,付某作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80%,即8712元;石大妈作为次要责任方,应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20%,即2178元。在阐明肇事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占道经营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
石大妈不愿支付维修费用,认为自己的三轮车是固定而非移动的,没有参与到该交通事故中,该交通事故与其在路边售卖水果没有因果关系。法官对石大妈展开疏导,释明其占道经营行为的影响:三轮车停在路边导致原本宽阔的马路的可通行区域变窄,进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考虑到石大妈生活艰难,无其他收入,法官对张某、付某进行了柔性疏导。张某自愿放弃了对石大妈主张的部分赔偿,付某也愿意分摊部分应由石大妈承担的费用。法院提出了付某承担9000元、石大妈承担1500元的调解方案。
由于石大妈仍然十分为难,法院提出了协商赔偿并分期付款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促成付某、石大妈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当庭将9000元打入张某指定的账户。石大妈同意当庭向张某指定账户支付1000元,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500元,并承诺今后不再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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