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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采摘松塔时触电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村民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自担40%的责任,某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柏巍 肖亚男 祝顺伟
村民采摘松塔时意外触碰高压线身亡,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在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电力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死者本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
2024年9月13日,村民田某如往常一样到安图县某林场采摘松塔。站在地面上采摘高处的松塔时,田某手持的是易导电的长杆钩子,且未佩戴绝缘手套。采摘松塔处的松树生长繁茂,部分松枝离高压线很近,且这些松枝并未经过修剪。采摘松塔过程中,田某不慎触碰到附近高压线路,强大电流瞬间将其击中,致其当场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某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运营管理者,没有及时修剪靠近高压线的松枝,致使松枝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增加触电风险,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故要求某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电力公司则表示,在电线架设和日常维护中,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无违规操作行为。对于靠近高压线的松枝未修剪这一情况,其已制定定期巡检计划,但由于近期工作任务繁重,未能及时对该区域松枝进行处理,并非故意不作为。此外,某电力公司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采摘松塔前未向电力部门申请、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田某是因采摘松塔时与高压线路接触导致触电死亡,即系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某电力公司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施设备拥有支配权,虽然已在高压线路设施上张贴警示标语,但案涉与高压线邻近的松树枝仍应由某电力公司依法予以修剪,故某电力公司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无过错责任。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不得随意进入高压电力危险区,同时田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在地面上未戴绝缘手套且手持导体靠近高压电线采摘松塔作业的危险性,其在采摘松塔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电力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需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赔偿;死者本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电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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