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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电线低垂酿意外,谁该为逝去的生命买单?

村道电线低垂酿意外,谁该为逝去的生命买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小旭 陈金玲

 

  一段横跨村道的低垂电线,一场车辆颠簸引发的意外,一位老人生命的戛然而止。这起看似偶然的悲剧背后,牵扯出驾驶员、电线产权人、道路管理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纠葛: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不同主体的过错如何界定?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2024年10月,李大爷乘坐其子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出行时,因车辆行驶中发生颠簸,站立在车厢内的李大爷不慎被横跨村道的电线挂住脖颈,摔落后当场身亡。


  经查,涉事电线为村民王某某私自架设的农业用电线路。事发前当地曾遭遇风雨天气,导致该电线出现低垂情况。交警部门经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作为驾驶员,未规范搭载乘客(允许李大爷在无安全保护的车厢内站立),未确保乘客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电线产权人,未及时检修维护线路,导致电线低垂侵入道路,负次要责任;李大爷无责任。


  事后,李大爷亲属认为,多方主体可能存在管理或维护疏漏,将王某某、当地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镇政府及村委会等一并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主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李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李大爷无责任,且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提出异议,故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基础依据。


  李某某作为驾驶员,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允许李大爷在无防护的车厢内站立,违反安全乘车规范),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某作为涉事电线的产权人,对自有农业用电线路负有管理、检修义务。但其未及时处理风雨后电线低垂的问题,导致电线侵入村道路域空间,形成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事发路段属村道,镇政府作为村级公路的管理者,负有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消除的职责。但其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横跨道路的低垂电线,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供电公司非涉事电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村委会等单位对案涉村道无法定管理职责,且无过错,故亦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多因一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为李某某60%、王某某30%、镇政府10%。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原告11.5万余元,镇政府赔偿3.8万余元;驳回原告李大爷亲属对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村委会等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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