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诉讼是否有“保质期”?注意权利行使时间点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陆丽婷
日常购买物品有保质期,在法律中,也有权利行使的“保质期”,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明知道自己权利遭受到他人侵害,却没有积极通过任何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那么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顾某借款数十万元,2013年5月,借款人华某与出借人顾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其中,借款期限为12个月。次年9月,借款人华某曾偿还过部分借款给出借人顾某,之后便再不履行还款义务。至2023年元宵节,出借人顾某前往借款人华某家中对尚欠款项进行催还,借款人华某拒绝还款。2024年3月,出借人顾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华某偿还尚欠的款项及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顾某与华某于2013年5月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审理。顾某请求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为两年,起算时间按照第一百三十七条“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借款人华某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因此出借人顾某最晚应在2016年9月17日通过有效方式(如起诉)主张权利。加上在此期间,二人也并未就借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因此,没有发生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理由。庭审中,借款人华某也以出借人顾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该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顾某时隔近十年(自最后一次还款时间起算)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对借款人华某的权利,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应当认定为因顾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