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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落水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遭拒赔?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晴
车辆发生落水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交警与保险公司,事后联系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一定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义务吗?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失、事故施救费及医疗费共计100868.8元。
2024年2月23日23时50分左右,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宁乡市煤炭坝镇幸福家园东门前村级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公路一池塘旁,由于路面结冰,李某未注意安全操作,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池塘,造成了李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围群众听到声响后立即报警并对李某进行施救。被救上岸后,李某前往宁乡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月24日0时9分,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小型客车坠入池塘,但驾驶员未在现场。当天上午10时,李某来到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2月26日,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李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车损险。事故发生后,李某修理车辆花费101665元,当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报交警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为由,拒绝理赔。
另查明,2024年8月,李某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就车辆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该评估结论认定李某车辆维修损失为98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事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故事发生的除外。”故保险人免责的前提条件为,投保人等必须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本案审理中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凌晨,同时出现车辆毁损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李某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根据交通事故证明可知李某驾驶车辆落水后周围群众已经报警,李某知晓后未再报警,结合落水时间及当时天气情况,李某先前往医院的做法也符合生活常理,不足以认定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同时,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已经交警部门认定,某保险公司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位及时报警或报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李某系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怀疑或推理进行拒赔。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失、事故施救费及医疗费共计100868.8元。
案件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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