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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款?

婚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袁英

 

  农村地区常有女性外嫁后就与娘家及原籍地脱离了关系、不得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思想,殊不知此举可能违法。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外嫁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游某自出生后取得所在地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2015年3月,游某与本村民小组外的人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户籍未迁出,仍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并以村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在嫁入地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集体经济权益。


  2018年,游某所在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制定的界定办法和分配方案认为游某属于“外嫁女”,不应当被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权参与集体田款分配,并在此后的征地补偿款发放中,未将游某列入发放对象。游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平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定。


  游某出生后落户于所在地村小组,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且一直在该组生产生活、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投票选举,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权益,游某在村民小组取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之前,已原始取得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村民小组以游某系“外嫁女”为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及集体表决方式剥夺游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侵害了其作为该村民小组成员的平等权和财产权,村民小组应按同组村民同等待遇支付游某征地补偿款。


  法院遂依法支持了游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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