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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东两家公司同用工,工人遭辞退谁承担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利 李晓莉
河南省新郑市秦某与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借调用工期间辞退,秦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秦某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应由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支付,还是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上述两单位系关联单位且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法院判决实际用工的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的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新郑市秦某2018年在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22年被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借调用工,一样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张某是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同时也是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2023年12月,张某通知要将秦某派往外地工作,秦某不同意,当月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秦某辞退,清理出公司微信工作群,注销了秦某的工作卡权限,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等报酬3万余元,劳动部门裁决支持了秦某的申请。
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考虑到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同时是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两家单位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存在大范围重叠,具有关联性。秦某的劳动合同系与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签订,秦某在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时,秦某的工资统筹等大部分由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也存在部分月份由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发放情况,秦某提供的证据聊天记录里清楚显示,张某在给秦某交办的工作任务有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的,也有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
秦某借调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后,张某布置的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任务居多,可见,秦某与张某身为主要股东的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较为密切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秦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实际用工的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秦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等报酬3万余元,由实际用工的郑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郑州市某外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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