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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骑邻居家摩托车搭乘朋友出事故,谁“买单”?

“熊孩子”骑邻居家摩托车搭乘朋友出事故,谁“买单”?

法院判决:摩托车管理人承担10%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百灵 雷略

 

  “熊孩子”骑邻居家摩托车搭乘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还导致朋友受伤住院,各项损失该由谁来“买单”?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熊孩子”小桀父母(均为化名)、驾驶半挂牵引车的司机王某、搭乘人员小鸣和摩托车管理人小凡父亲分别承担40%、30%、20%和10%的赔偿责任。


  2023年5月,13岁的小桀擅自驾驶邻居小凡家的无牌摩托车,搭乘14岁的小鸣出门玩耍,途中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小桀、小鸣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小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小鸣不承担责任。


  王某驾驶的牵引车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公司购买,货款还未结清,所有权归公司。王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小鸣住院治疗83天,共花费医疗费26.59万元。其中,小桀父母垫付医疗费9000元,保险公司垫付6.17万元。


  小鸣将小桀、小凡家,王某、售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售车公司辩称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小凡父母辩称,摩托车上插着钥匙,是小桀擅自骑走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


  关于售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取分期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售车公司不承担责任,由驾驶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凡家是否承担责任。结合小桀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小桀不止一次驾驶该摩托车。小凡父亲作为摩托车的管理人,在知道小桀经常使用该摩托车的情况下,仍然未采取上锁或拔除钥匙等有效管理行为,放任小桀继续使用该车,导致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小凡父亲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认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小桀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鸣明知小桀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仍要求搭乘,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也具有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桀父母、王某及小鸣分别承担40%、30%及20%的责任。


  原告仅起诉医疗费损失,依据医疗费发票认定为26.59万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8万元,再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赔付。王某投保了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后,不足部分由王某赔付。


  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后,法院判决:小桀父母赔偿小鸣损失约9万元;小凡父亲赔偿约2.4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246元,王某赔偿7436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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