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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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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十年从未向对方请求工程款,钱还能要回来吗?

十年从未向对方请求工程款,钱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鑫

 

  工程竣工十年,一直未向对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现在向法院起诉能要回钱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5日,被告某开发公司委托原告某电力公司进行用电工程设计,双方签订了《送(配)电工程设计合同》,某电力公司依约进行设计施工,2012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截至2013年6月7日,某开发公司向某电力公司已支付勘察设计费400000元,此后其未再向某电力公司付款,电力公司亦未请求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023年7月,某电力公司认为某开发公司尚欠其49414.97元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某开发公司抗辩认为,其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6月,距某电力公司起诉立案已有十年,十年以来某开发公司从未收到某电力公司任何欠款追索的通知或信息,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1月13日对案涉款项进行结算后,某开发公司即具有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2013年6月7日某开发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时效,但在两年内某电力公司并未向某开发公司请求过上述款项。现某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某开发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某电力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法院认为某电力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故依法驳回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即便有理也将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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