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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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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回售房时附赠的车位

强制收回售房时附赠的车位

广州一房产公司因不诚信行为被判排除妨碍并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雅慧 冯婉 郭昊坤

 

  开发商售楼时附赠人防车位使用权,二手房业主购买了该房产和车位使用权,后被开发商通知车位将被收回,理由是转让未经其同意。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占有保护纠纷案件,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行为,并支付阻止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时宣传买房可送车位,基于此,邓某在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房屋的同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邓某出租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期限至2038年11月21日止;租金处空白。


  2013年,邓某将房屋转售给樊某,双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停车位余下年限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樊某,备注该车位是购房时开发商免费配送车位。此后,樊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户资料登记表,并缴纳车位管理费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5月,樊某收到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收回车位通知书,通知车位将被收回。同年7月,该车位被上锁,樊某的车辆也被拒绝进入车库。因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樊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停车位租赁合同,对房地产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车位的行为排除妨碍,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车位期间的停车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与樊某间的转让行为系住房与车位一并转让,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权原则,并未增加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后,将楼盘整体移交给了关联物业公司管理,樊某向关联物业公司履行了车位业主变更登记手续,并多年按期缴纳车位管理费。某房地产公司突然以车位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强制收回车位,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樊某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樊某使用的行为;某房地产公司向樊某支付阻止樊某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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