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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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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拘留10天罚款1万 一男子伪造证据受处罚

拘留10天罚款1万 一男子伪造证据受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 (伍雯婧 刘红艳)   5月8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一名提交伪造证据的代理人作出严厉处罚,决定对其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0元。这是双牌法院今年首例对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011年3月,被告陈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并与银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起初,陈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均能按时还清,直至2014年9月,在一次性透支使用了99000余元后,却并没有按时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然没有及时归还,遂被银行诉至法院。

  双牌法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一直没有露面,而是由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波(系被告之父)全权代为参与诉讼。陈某波在庭审过程中,对信用卡逾期一事矢口否认,一时推说早已还清全部欠款、一时否认接到过银行催收通知,一时又言之凿凿的提出该笔99000余元的欠款,是被人盗刷。

  在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陈某波又突然提出,该笔涉案债务为被告名下一家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司的债务,且已将该债务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且得到确认,还当庭提供了《债权申报表》和一份加盖有“永州某公司管理人”公章的《确认债务的证明》来加以证明。

  因陈某波前后所述相互矛盾,且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查证,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永州某律师事务所核实相关情况。最终经核查得知,该笔债务经管理人审查核实,并没有被确认为公司债务,且已书面通知被告。该律所也未曾出具任何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比对发现,陈某波提供材料上的公章印迹与该律所的公章的印迹有不同之处。最后,律所还提供了一份陈某波本人书写的《关于陈某上报透支卡债务及擅自雕刻公章的说明和深刻检讨》,其中详细说明了陈某波为逃避债务,擅自雕刻公章并伪造证明的事实。

  2020年5月8日,双牌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随着相关证据一一呈现,陈某波再也无法抵赖,承认伪造证据。法官严肃地指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严重妨碍了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陈某波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0元,并当庭判决陈某偿还全部信用卡透支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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