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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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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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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收到业务款未上缴 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收到业务款未上缴 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某公司一员工收到客户业务款项扣留手中,离职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业务款10200元。


  据悉,原告某公司系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的服务公司,被告吴某是原雇请的管理人员。2019年7月7日,被告吴某收取江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业务款2600元未上缴公司财务;2019年10月24日,被告吴某收取宁都县梅江镇某防水材料店业务款2600元未上缴公司财务;在2019年10月30日,被告吴某收取宁都县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业务款5000元,向原告上缴业务款时仅上缴2600元,余款2400元至今未上缴公司财务;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2月13日收取宁都某蔬菜有限公司业务款2600元未上缴公司财务。被告吴某离职后,原告某公司多次向被告吴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为此,原告某公司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占用原告某公司业务款合计10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故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吴某返还业务款102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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