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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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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致信用卡逾期 法院判决本息全担

看守所羁押致信用卡逾期 法院判决本息全担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林某提出其在看守所羁押没有收入导致信用卡逾期,法院认定看守所羁押并非免责的法定理由,依法判令林某全额返还信用卡本金9.6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于2017年1月向原告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经原告某银行审批遂向被告林某发放案涉信用卡。被告林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被告林某尚欠借款本金9.6万元,利息9186元,分期手续费5600元,违约金18500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林某对办理信用卡及拖欠信用卡本息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其在看守所羁押没有收入导致信用卡逾期,应停止计算利息等费用。


  法院认为,林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林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林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被告林某尚欠借款本金9.6万元,利息9186元,分期手续费5600元,违约金18500元,予以确认。关于林某提出的看守所羁押期间应停止计算利息等费用的辩解,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林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本应预见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也应预见看守所羁押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林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免责的法定理由。


  据此,林某的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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