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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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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煮”吃出蚊子赔不赔?外卖/堂食举证大不同

“关东煮”吃出蚊子赔不赔?外卖/堂食举证大不同

 

  中国法院网讯(王喜 杨雨洁)傅先生称,其从便利店购买“关东煮”食用,却发现汤底飘有死蚊子,因双方未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遂将便利店诉至法院。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缺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傅先生称,其在被告便利店购买“关东煮”带走食用,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汤底有一只蚊子。被告便利店辩称,傅先生购买“关东煮”是带走食用的,没有证据证明“关东煮”是在售卖时就有蚊子,便利店并无侵权行为,傅先生也没有损害结果。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傅先生提供了照片和视频光盘,照片显示空杯子底有一只死蚊子,而视频光盘记录了打开空杯子密封盖见杯底有一只死蚊子。被告便利店表示照片和视频中的杯子是其公司的,但是不认可傅先生的证明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先生主张便利店出售的“关东煮”存在缺陷,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从便利店处购买了“关东煮”。由于不是堂食,而是将“关东煮”带回单位食用,傅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始出售的“关东煮”就有死蚊子,不能够充分排除蚊子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食品杯。在傅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便利店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傅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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