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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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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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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超过时效未获支持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超过时效未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名为投资,但原告齐某并未列入被告某制衣公司股东名册,实际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因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权利睡眠,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某制衣公司、李甲、王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和10月,被告某制衣公司与原告齐某分别签订了两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齐某向某制衣公司投资20万元、212500元人民币帮助甲方发展生产;投资分红,每年某制衣公司应主动向齐某支付分利36000元和38250元整;投资期满后,某制衣公司应一次性连本带红利归还齐某,若逾期不还,某制衣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李甲(被告某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乙(被告某制衣公司股东)在投资协议书上签字,被告某制衣公司盖章确认。其后,被告李甲、王乙又向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2005年11月29日,被告李甲、王乙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07年8月2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返还上述款项,原告齐某近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制衣公司、李甲、王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在协议中却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且原告齐某未列入被告某制衣公司的股东名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真正的投资合作关系。2005年11月29日,被告李甲、王乙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07年8月2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直到近期原告才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多年,原告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之事由,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李甲、王乙提出案涉借款超出诉讼时效的辩解,予以采信,原告齐某之诉求法院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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