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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起民事案件当事人妨碍诉讼被罚款

伪造证据 逾期提交证据

成都三起民事案件当事人妨碍诉讼被罚款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陈俊嫘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在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彭某罚款2万元,对在另两起合伙纠纷案件中逾期提交证据妨碍诉讼的郑某等二当事人各罚款5000元,上述三名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将按时缴纳罚款。

  彭某在上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向成都中院提交了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存在印章虚假、账号错误、账目明细虚假、摘要内容虚假、排版、字体错误等情形,系伪造。

  郑某等二当事人在持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却不向一审法院提交,且认可自己为涉诉案件合伙当事人。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承担民事责任后,郑某等二人上诉否认其是合伙当事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郑某等二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其二人逾期举证无正当理由且存在重大过失。

  成都中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上述三当事人的行为均违犯了上述规定,妨碍正常诉讼,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连线法官■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彭某等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成都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不仅是对彭某等三名当事人滥用诉权及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处,而且对其他相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会起到警示、教育及引领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督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范不诚实诉讼、虚假诉讼的出现,对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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