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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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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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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去世妻子需继续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去世妻子需继续偿还债务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星)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货款两万六千余元。

  经查明,被告王某丈夫已经去世,几年前,因自家房屋装修,王某的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水管、电线、瓷砖等多种建筑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三万六千余元,被告王某的丈夫给原告周某出具了《结账单》,后被告王某的丈夫偿还了原告张某部分欠款,尚欠两万六千余元。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以丈夫去世为由不再还款,周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案中,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建材用于装修自家房屋,经结算后,现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两万六千余元,有被告王某两夫妇签字的装饰材料采购明细表及结账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对原告周某诉称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偿还所欠出卖人货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现被告王某丈夫已死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债务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清偿。由于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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