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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微信群吵架 法庭审了四个小时

微信群吵架 法庭审了四个小时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慧晶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案由:名誉侵权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英是同小区业主,但从未碰面,彼此也不认识。小区业主之间为了便于沟通交流,组建了多个微信好友群,原被告分别加入了其中两个群。意想不到的是,因2018年8月发生的一场微信好友群“跨群骂战”,原被告竟为此打了一场名誉侵权官司。

  案情回放

  原被告是所在小区的复式房业主和洋房业主,因阳台改建和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原告李某所在业主微信群“友爱群”和被告唐某英组建并担任群主的业主群“大家庭”,均长期就此事进行探讨,偶然会有议论得较为激烈的情形。

  2018年8月的一天,李某所在的“友爱群”又因为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你来我往之间,部分业主的情绪逐渐失控,对改建等问题的合法性讨论演变成了带有人身针对性的言辞互殴。

  第三人黄某萍因反对改建,又在“友爱群”中转发了不利于相关复式业主的网络评论而受到了较多攻击,有的业主甚至使用了极不礼貌的言语“问候”其家属和本人。李某作为改建了阳台的复式房业主,觉得黄某萍的指责也波及其身,一气之下说出了“把你家的门牌号亮出来”、“有空到你家去坐坐”等话,并在群里艾特了黄某萍。

  黄某萍将李某等人的气话视作人身威胁,精神上产生了一定压力。她将此事告知了组织洋房业主进行维权的领导者之一被告唐某英,希望唐某英协调处理。

  收到黄某萍的“告状”之后,唐某英未对事发原因做全面调查,便将李某的正面照片及工作、身份信息发在了自己的“大家庭”群里,并截取李某发表的针对黄某萍的不礼貌话语,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评。

  唐某英的评论得到了群友的热烈响应,其中一些群友也“以牙还牙”地对李某进行人身攻击。在群情激昂的气氛下,唐某英也极不理智地对照片中的李某作出了“整容脸”、“死鱼相”等评论,还说李某是“伪业主”。

  唐某英等人的发言被该群个别群友截图,转发给了李某。李某认为唐某英在400人的业主大群里,发表对自己的侮辱性言论,还挑唆、煽动其他业主对自己进行错误评价,行为极其恶劣,遂向桂林市七星区甲山派出所报警,希望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公安机关认为该事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仅通知唐某英前来说明情况,并试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都在气头上,调解未能成功。被通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的唐某英情绪更加激动,在“大家庭”群里再次发动了针对李某的恶意评论。

  2018年10月18日,李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0元。

  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12日下午3点整,本案在七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某及代理人,被告唐某英及代理人均出庭参加庭审,七星区法院法官秦斌任独任审判,该小区数名业主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原被告就侵权事实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又因双方提供的证据大多来源于网络,法官对质证环节也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这场庭审经四个小时的“超长待机”,于当日晚7点结束,原被告当庭达成和解。

  质证困难

  原告向法庭提出了两组证据,分别是:被告以“霜叶飘飘”的微信名,在“大家庭”群中发表的多段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截图;证人黄生、方明亲笔书写的证词,证明被告发表了上述侮辱性言论。

  被告向法庭提出了三组证据,分别是:李某的微信资料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的身份信息并非由被告首次公开,以及李某在矛盾爆发中存在过错;业主举报阳台改建等问题获得处理的情况,证明李某对此事可能怀恨在心,存在可能对第三人不利的动机;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第三人发表过过激言论,引起了被告对第三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由于关联到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存在于微信聊天记录上,双方均未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原告申请的证人没有一人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仅就原告言语过激的事实进行了证明。虽然经过法官组织的严密质证,双方仍然难以对各自的举证逻辑自圆其说。

  被告突然改口

  因为被告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的证据又未就侵权事实作针对性辩驳,故法庭一直不清楚被告的答辩逻辑是怎么样的。

  进入辩论环节后,被告先是围绕主客观上不存在名誉侵权的理由和事实进行抗辩,力图全面否定原告诉请。后又指出原告存在先行过错,从而引发了被告的后续侵权行为,应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被告对事实认定的重大矛盾,令法官也大感吃惊。在反复提醒被告对事实认定不得采取“退而求其次”的答辩策略之后,被告陷入了长时间的沉默。后被告代理人提出申请休庭。

  休庭结束后,被告彻底改变了答辩思路,将全面否定原告诉请变更成承认侵权事实,但侵权行为轻微。

  互相道歉

  因被告已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态度也软化下来。庭审结束后,经法官询问,双方表示愿意和解。通过法官的分别劝解,原告同意被告当面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侵权责任不再追究。

  最后,在数名同小区业主的见证下,被告向原告宣读了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并向原告即时转付了本案诉讼费,原告也向第三人黄某萍就不当言论道歉,邻里之间重归于好。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秦斌认为,原被告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官司都没有心理准备,双方对于邻里间的和谐关系仍旧珍惜,是促成被告当庭改变抗辩意见,最终使本案得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主要原因。

  “但本案中反映出的一些与信息化时代密切相关的问题,仍然值得思考。”秦法官说。不论是朋友圈、好友群还是QQ空间,只要是对第三人可见的虚拟交互平台,都可能成为名誉侵权的现实载体。巨容量的虚拟储存空间将人们发表的每一句评论都详实地记录了下来,当事人以虚拟的网名发表关于他人隐私的、或不实的评论,仍然要承受现实中的法律后果。

  秦斌说:“这场纠纷说来简单,本是邻里之间不理智的行为引发口角,又因大家回归理智而轻松化解,正印证了中国那句老话:结亲不易结仇易。网络上的发言不是虚拟的,名誉侵权也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格,只要当事人认为该行为对个体的精神、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即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所谓‘一语伤人六月寒’,希望广大网民以此为鉴,切莫滥用‘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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