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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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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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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保证人双双免责

诉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保证人双双免责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詹巍)  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被告段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李某因办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8000元,双方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05年9月27日至2006年9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837%,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被告段某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止。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如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调查,本次借款的履行期限为2006年9月25日,至今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信,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段某对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止,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段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段某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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