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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殴打他人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多次殴打他人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法院网讯 (吴英)  多次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言语恐吓,被告人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近日,该起案件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兰某,男,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2006年7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0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8月29日因吸毒、故意伤害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兰某出狱后不知悔改,再次于2018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案件经过:2018年1月2日,兰某来到蔡山镇人民政府院内,以兰桥村修路需要资金为由,找兰桥村支部书记费某讨要钱款,被费某拒绝后,将费某打了一巴掌;2018年2月2日,兰某将周某2驾驶的挖机左侧玻璃打碎,并用拳头击打周某2背部,用脚踹周某2的胸口及右腿各一下,之后周某2被围观群众拉开,兰某对周某2进行言语威胁后离开;2018年2月5日,兰某来到蔡山镇田某三组前妻陶某2家,持板凳、铁锹将陶某1(陶某2的祖父)家大门、窗户玻璃、厨房门等物品砸坏,后又将赵某1家大门砸坏,并出言恐吓;2018年2月5日,兰某无故将周某3的左脸打了两巴掌,并用石头砸中周某1头部,致使周某1头部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兰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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