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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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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此“宝”系彼“保” 一字之差难赖欠账

此“宝”系彼“保” 一字之差难赖欠账


     中国法院网讯 (周建)  欠款不还以自己叫“潘长保”而不叫“潘长宝”进行推脱,但欠款事实存在,一字之差难脱干系。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潘长保偿还原告马某4050元。

  2010年春天,原告马某为被告潘长保家建房时做木工工程,双方约定工价款每平方米35元,房屋二层总面积23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应该为8050元,但潘长保仅给付4000元后,余款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不愿再行支付。原告马某多次索要未果,遂以“潘长宝”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潘长保递交答辩状中辩称:马某起诉我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起诉的是“潘长宝”,而自己叫“潘长保”,请求驳回马文臣的起诉。并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马某虽然在诉状中将潘长保的“保”写为“宝”,但潘长保没有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予以抗辩。原告马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潘长保尚欠马某4050元木工工程款未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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