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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会后好友酒驾,是否事不关己?

聚会后好友酒驾,是否事不关己?

襄阳两车主纵容朋友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洪 丁俐 高尚

 

  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纵容、诱导他人酒驾也可能构成犯罪。日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


  2021年1月20日晚,毛某驾车与一辆货车相遇,两车因道路狭窄互不相让,随即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毛某闻到对方驾驶员赵某身上酒气浓重,遂报警。经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车,且赵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经司法机关查证,赵某与同车人员蔡某当天中午和同事聚餐,其间赵某饮酒约4两,蔡某并未饮酒。当晚8时许,赵某乘坐蔡某的货车回家。因为道路狭窄,蔡某系新手不敢开,于是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货车交由赵某驾驶,主观上存在纵容同行者危险驾驶的意图,并发生上述纠纷。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未能取得驾驶资格且严重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蔡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在明知赵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赵某驾驶,主观上存在纵容同行者危险驾驶的意图,根据刑法明确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无独有偶,2022年6月1日凌晨,刘某和秦某在酒吧饮酒后准备回家,车主刘某感觉不胜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送刘某回家,得到刘某同意。后秦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该轿车乘坐人姜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8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45mg/100ml。经相关机关查证,刘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在事故发生后,秦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700元,并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秦某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法院判决: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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