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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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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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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微信群里的“生财”陷阱

微信群里的“生财”陷阱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冀闽 章友军 雷珑婕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开始被人拉入一个微信群,群里面有人邀请你购买股权投资并承诺返还厚利,同时,你如果能够邀请别人一起入股还会获得不同的奖励。然而,当你正在暗自做着发财美梦之时却发现,这一切不过是个“甜蜜”的陷阱……

  近日,随着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个曾经以微信为“主战场”、借着投资分红为名而行传销之实的神秘组织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初识神秘公司

  丰城,位于江西省中部、赣江中下游,鄱阳湖盆地南端。因为地处赣江中下游,资源丰富,当地很多人选择做挖沙生意,屈某曾经就是其中的一员。

  离婚之前,她一直和前夫做着用挖沙机挖沙的生意。然而,离婚之后她就没有再继续做了。

  2015年1月,闲来无事的她,经人介绍在网上投资了一个叫“满星云”的项目。为了方便联系,她通过微信加入了一个名为“满星云”的微信群。

  进群后,屈某和一个叫“李某”的简单聊了几句之后,就被他拉进了另外一个群。在这个群里,她又被一个自称“肖哥”的人加为好友并拉进了另外一个群。

  刚进去没多久,一个叫云数贸“五化联盟”的项目立刻引起了屈某的注意。

  起初,屈某对群里发送的一些有关云数贸“五化联盟”的宣传资料还不以为意,以为只是跟普通的小广告一样。然而,随着群里资料的越发越多以及其他群友之间的聊天,屈某的心里慢慢起了小心思:云数贸“五化联盟”真的有他们说的那么好吗?

  为了了解清楚云数贸“五化联盟”,屈某找到把她拉进群的“肖哥”,并向他详细询问了这个项目的一些情况。

  据“肖哥”介绍,云数贸“五化联盟”是一家肩负着“神圣使命”的公司,公司现在有一系列的原始股权可以购买。然而,想要购买这些原始股权,需要首先缴纳至少500元成为云数贸“五化联盟”的会员。缴纳的这500元又被称作电子币,介绍人收取后开始帮新会员在一个专门的网站进行注册,注册完后再把账号和密码发给新会员。只要介绍人新注册一个会员,就会自动从介绍人那里划走500个电子币,划走的500个电子币转化成5000股原始股权,这样也就完成了一单交易。类似的交易每个人最多可以投资三单。等公司上市赚钱后,股东可以凭借购买的股份分红。

  听完“肖哥”的介绍,屈某不禁有点动了心。

  公司承诺厚利

  看到屈某对云数贸“五化联盟”这么感兴趣,“肖哥”开始向她进行更详细的介绍情况。

  “肖哥”说,除了依靠购买原始股产生的分红取得收益外,还可以通过继续介绍别人投资,获取不同的奖励。根据发展会员的多少,分为推荐奖、层碰奖和点碰奖。推荐奖是介绍人直接发展会员获得的奖励,奖金为100个电子币;老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新会员,如果同时发展了两个人,左右各一单,这就算是一层。其中前五层含第五层,每层每区发展一个以上会员就会产生层碰奖,每层只能碰撞一次,每次层碰奖金为300个电子币;自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左区总单数和右区总单数进行点碰,会产生点碰奖,每单奖金为50个电子币,未碰撞完的单数累积到下次点碰。

  “肖哥”还向屈某说明,电子币除了可以用来发展新会员外,还可以用来提现。

  能赚钱,成本又不大,一想到这,屈某下定了投资云数贸“五化联盟”项目的决心。

  2016年4月,屈某正式开始了她的投资之路。

  她首先通过微信联系“肖哥”,并转了1000元钱让他帮忙购买云数贸“五化联盟”股份。

  尽管这时微信群里有人说云数贸“五化联盟”就是一种变相传销,但因为投资数额不大,后期还可以赚点钱,屈某还是选择继续她的投资。

  在“肖哥”的帮助下,屈某很快就注册成功了三个云数贸“五化联盟”的会员账号。

  拉人入群获益

  为了获得更多的奖励,屈某开始不断地发展新会员。

  2016年8、9月份的时候,屈某在坐火车去杭州的路上认识了甘某。几番闲聊之后,二人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二人逐渐熟悉之后,屈某开始通过微信向甘某宣传云数贸“五化联盟”。

  起初,甘某对屈某发过来的资料还不太在意。然而,在一点点了解了云数贸“五化联盟”的收益模式之后,甘某有点心动了。她先是以自己和她丈夫、儿子、女儿、妹妹的名义注册了会员,投资了3000元。之后,因为屈某还陆续向她宣传了云数贸建业盘、云数贸国

  际盘、云数贸商城,所以她和她姐姐一起又分别投资了4500元、1000元和2.5万元。

  屈某还在微信上建了一个名为“五化联盟”的群,并通过互相拉的方式,使这个群的人数逐渐发展到了200、300人。同时,也是通过这个群,很多人联系上屈某希望投资云数贸“五化联盟”。

  通过上述方式,屈某发展了大量的会员。她发展的会员共形成了两条线,一条有大约2000人左右,另一条有大约一两百人。这些人里面既有她自己的亲人,也有她的上线为了获取层碰奖、点碰奖而特意安排进来的。

  除了发展新会员,屈某还办了一个网店,主要经营云数贸“五化联盟”的一些产品。

  2016年12月,屈某突然得到消息称云数贸“五化联盟”准备关闭网站,正做着发财美梦的她一下子慌了手脚。

  网站关闭之后,屈某和她的下线们一直在等着重新开启的那一天。而他们等来的却是一个叫“五行币”的新项目。

  此时,在原“五化联盟”的微信群里,有关“五行币”的宣传已经铺天盖地而来。

  然而,“五行币”推出之后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2016年12月,眉山市丹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云数贸“五化联盟”涉嫌传销,公安机关立即对此进行了核查。2017年2月底,眉山公安经分析研判后成立了专案组调查。2017年4月,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掌握了该网络传销组织的犯罪证据,基本查明了犯罪事实,一个神秘组织编织的“甜蜜”陷阱由此被揭露。

  揭开神秘面纱

  “五化联盟”的创办者宋某于2012年自创了一套“云数贸”网络传销制度,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数额的费用,成为个人认证商户、企业认证商户和联盟认证商户,然后根据发展“下线”的情况进行返利。

  2013年,“云数贸”被警方查处后,宋某偷渡缅甸,后又辗转马来西亚等国,2014年在泰国因持有非法证件被判入狱。在泰国服刑期间,宋某的心腹司某曾到泰国探视,二人密谋再新建一个“云数贸”投资盘,意欲东山再起。

  司某回国后,在河南郑州与康某共同制作了包括会员发展模式、薪酬奖励制度等内容的“五化联盟”操作方案。

  随后,康某找到网络系统编程人员岳某,编制“五化联盟”网站系统程序和网站页面。随后,康某用自己的姓名建立域名,岳某则通过一家美国公司在境外租用服务器,负责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强化系统自动结算功能。

  2016年5月,“五化联盟”网站开始运行,康某制作了各种宣传资料,召集肖某君、陈某等骨干成员在深圳、珠海等地当面授课,大肆宣传云数贸“五化联盟”传销模式。

  在宣传的过程中,“五化联盟”曾提出过“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更多平凡人,‘云数贸’项目好,老板亏”……等口号。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该组织通过QQ、微信等渠道先后发展注册会员20余万人,层级达130级,涉案金额5.2亿元,涉及全国34个省份,以及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

  2016年12月,宋某在泰国出狱后,认为“五化联盟”的传销组织特征过于明显,极易受到查处打击,于是指使康某、司某关闭了“五化联盟”网站。网站关闭后,这一犯罪集团又依托原有体系和骨干成员,大肆推广宣传“五行币”。

  “五化联盟”最初宣称的是股价涨到1元钱的时候,网站停盘并颁发股权证分红。但是直到2017年网站关闭的时候,也没有分过红。由于有人为操作,网站系统中的股价上涨其实完全是被控制住的。

  “五化联盟”中的会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电子币奖金累计3000以下的为初级会员,3000至3万的为中级会员,3万以上的为高级会员。当初级会员的电子币累计达到3000的时候可以申请成为中级会员,当中级会员的电子币累计达到3万的时候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会员。初级会员日封顶奖金币为500,中级会员日封顶奖金币为3000,高级会员日封顶奖金币为3万。只有初级会员的奖金币才能以500为单位进行提现,但必须扣除10%的手续费。中级会员和高级会员的奖金币分为电子币、云币和报单币三种。中级会员的奖金币比例为30%的电子币(可提现)、30%的报单币(只用于推荐新会员报单使用)、40%的云币(只可转换为公司股权)。高级会员的奖金币比例为20%的电子币(可提现)、20%的报单币(只用于推荐新会员报单使用)、60%的云币(只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电子币可以转化为报单币和云币,但是报单币和云币不能转化为电子币。“五化联盟”这样做的目的是限制会员提现。

  依法受到惩处

  正是因为前述原因,加上发展会员可以获得不同的奖励,投资“五化联盟”的人才会越来越多。而实际上,“五化联盟”公司无任何经济实体,也没有任何股权,传销组织者和参加人员所获收益,仅来自于层层下线人员加入时所交纳的高额门槛费。

  在该组织因涉嫌传销被警方查获后,许多人才意识到原来自己投资参加的是一个传销组织。

  今年5月7日,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投资“五化联盟”项目的名义,许诺高额收益,要求参与者以交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层级、单数计酬返利,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超过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因被告人屈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讲堂

  对于传销,我们其实并不陌生,以推销货品为名,利用参与者的贪欲对其进行洗脑,让参与者缴纳入会费并发展下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来规制非法传销行为,其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不少新型传销方式让很多人都无法分辨。传销组织不再采用传统聚众洗脑的方式发展上下线,而是借助微信等电子网络平台,打着投资分红的名义发展“会员”。

  然而,不管传销组织怎么演变,只要我们掌握了它们的“套路”,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出来。一般情况下,传销组织都是先通过铺天盖地的宣传让你明白赚钱是多么的简单,人生规划从普通员工到副总是多么的简单,接着,它们再让你投资项目或者买它们的产品,最后,它们会以承诺奖励为由让你不断地发展“下线”,以此来扩大整个传销组织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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