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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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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捡漏”反被“打眼”,三倍索赔缘何被拒?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童昱昕
在直播间里听着主播高喊“回流老货、纯手工打造”,古玩爱好者王先生以为碰到了“捡漏”的好时机,下单买了一件铜磬。收货后经鉴定竟是现代新工艺品。愤怒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退一赔三”。然而,他的三倍赔偿的诉求却接连被两级法院驳回。当“捡漏”心态撞上古玩行规,直播间的“老东西”“回流货”究竟该如何认定?这起普通的网购纠纷,给爱古玩的人敲响了警钟。
千元下单“回流货”
王先生今年四十出头,平日里最大的爱好就是收藏各种古玩意。从青瓷到铜器,这么多年来他在收藏这条路上没少花心思,也交了不少“学费”。用他自己的话说:“玩收藏的人,谁还没打过几回眼?可这回不一样,明显是被人骗了。”
2025年10月28日,王先生躺在沙发上刷抖音,大数据似乎读懂了他的喜好,频繁推送各类古玩直播间。他随手点进一个专门售卖铜器的直播间,只见,主播拿着一只铜磬对着灯光反复展示,口中滔滔不绝:“各位老铁看好了,这件可是正儿八经的回流物件,从日本那边收过来的,纯手工打造,每一条纹路都是匠人精心锤打出来的,是真正的‘老东西’!”说罢,主播用手指轻轻敲击磬面,一声清脆悠长的回响在直播间荡漾开来。“听这声音,老铜磬才有这种韵味,新的根本出不来这个音!”
屏幕里,那只铜磬外形古朴,通体呈深褐色,表面隐约可见斑驳的氧化层。磬面上刻有“天龙”“元祖”“手打”等字样。商品链接的标题里也注明了“回流的元祖级别磬”“纯手工制作”。王先生越看越心动——在日本的回流物中,带“元祖”字样的通常意味着年代早、级别高,收藏价值不菲。
曾经,他在犹豫中错失了一件铜器真品,懊悔了许久。这一次,他不想重蹈覆辙。在主播一声声“回流货”“老东西”的吆喝声中,王先生果断下单,支付了2600元。付款成功的那一刻,他甚至有点小兴奋,觉得自己这回真是“捡漏”了。
鉴定结果“新工艺”
一周后,快递如期而至。王先生还特地洗净双手,像拆一件宝贝一样小心翼翼地打开层层包装袋。
然而,当铜磬真正捧在掌心,他的眉头却越皱越紧——铜器表面上虽然做了仿旧的着色,但质感生硬,缺乏自然形成的包浆皮壳;边缘的锤击纹路过于均匀,更像是机器冲压而非手工锤打;底部的磨损痕迹也不自然,带有明显的做旧痕迹。他翻出自己收藏的一件清末老铜器作对比,无论是铜质的密度还是叩击后的余音长短,都相去甚远。
心里已有了七八分判断,但王先生仍抱有一丝侥幸:万一自己看走眼了呢?毕竟隔着屏幕看东西,总有些偏差。为求个明白,2025年11月20日,他将铜磬送往专业机构鉴定。一个半月后,鉴定机构出具结论,果然不出所料:这并非什么“回流老货”,而是现代新工艺制作的、表面做旧处理的仿制品,不具备收藏价值。
感觉被“套路”的王先生气愤不已:“这不是耍人吗?明明写着‘回流老货’,到头来是个新东西!”他立刻联系店铺客服,质问对方为何把新工艺品当“回流老货”卖。然而商家的回复让他更加窝火。客服先是表示“亲,我们的商品描述都是真实有效的呢”,在王先生出示鉴定报告后,对方却给出了另一套说辞:店铺卖的是自营手工艺品,从未承诺是古董文物;口中的“老的”,指的是东西系从日本回流、被人使用过的“旧物件”,并非指年代久远的文物。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王先生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3月1日,他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判令“退 一赔三”。
两审驳赔“有缘由”
案件立案后,王先生是信心满满。在他看来,事情再清楚不过了——直播间里说得天花乱坠的“回流老货”,鉴定出来就是个现代仿品,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可等到开庭审理时,情况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庭审中,王先生陈述了自己的购货经过,提交了订单截图、直播录屏、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直播宣传与实物严重不符,“回流”“老东西”等表述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铜器具有古董属性,是典型的误导和欺诈。
而店铺方则坚持辩称,出售的并非古玩,仅为手工工艺品,所谓“老的”指的是“旧的、用过的”,并未承诺为古董或具有收藏价值的老物件。自己并未对铜磬的具体年代和历史价值作出明确保证,王先生作为常年收藏的“圈内人”,理应自行承担“打眼”的风险。其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三倍赔偿。
双方争辩激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这起交易究竟该适用普通商品买卖规则,还是遵循古玩交易的特殊行规?商家的直播话术是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温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玩交易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即便发生在网络平台,也应尊重该行业的传统交易习惯。卖家并未明确承诺该铜磬为古玩或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其使用“老东西”等模糊表述,在法律上不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鉴于卖家同意退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请。
王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台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在古玩交易中,卖方的告知义务相较于普通商品买卖有所减弱。除非卖家对商品的产地、年代等核心要素作出了明确且虚假的保证,否则不宜轻易认定欺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店铺经营者故意告知王先生虚假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商家的宣传用语虽有夸大和模糊之嫌,但尚未达到民事欺诈的法定认定标准,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买家已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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