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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逾60岁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赔偿误工费获支持

逾60岁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赔偿误工费获支持

岳阳云溪区法院:该事故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害人收入减少,应酌情予以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晏可慧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逾60周岁,其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司机赔付谭某1085元。

  2021年6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谭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谭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其居住的社区已出具其种植蔬菜并贩卖的证据。谭某亦向法院递交了其种植菜地的照片及零售小摊的照片。某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事故发生时谭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结合谭某所居住区域确属城乡结合部,在没有退休金或其他社会保障的情形下,谭某自行种植蔬菜并贩卖用以养家糊口符合日常生活常识。谭某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其主张误工费并无不妥。考虑到谭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程度,对谭某的收入标准应参照湖南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50%计算。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机械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支持赔偿误工费的观点将不利于“老有所为”。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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