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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赠与的巨款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赠与的巨款能否要回?

安徽绩溪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汪程贞

 

  恋人热恋期间互赠财物行为较为普遍,一旦分手,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


  汪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1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融洽。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后向王女士转账154万元,其中125万元是应王女士要求,转账至其弟弟小王的账户,欲以小王名义购买双方婚后住房一套。小王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支付定金50万元。后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不予返还50万元定金。同年10月,汪先生与王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初,双方产生矛盾后分手,汪先生遂要求王女士返还1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小王对其中的1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女士认为,上述款项系作为彩礼的赠与,且已在双方交往期间消费完毕,双方分手的主要过错在于汪先生,故拒绝返还。


  汪先生提出,154万元中只有20万元为彩礼,其余款项均为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应根据民间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区分认定和不同处理。王女士称,汪先生给付的154万元均为汪先生承诺的彩礼,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依法认定154万元中的20万元为彩礼,余下134万元与双方缔结婚姻、积聚家庭财产密切相关,该笔款项数额巨大,结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考量双方婚后房屋未实际购买、交易失败等客观因素,应认定134万元与男女恋爱期间发生的日常性、即时性消费无涉,上述款项并非生活性必须消费和支出的款项,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王女士未与汪先生缔结婚姻,其作为受赠人理应向汪先生返还获赠的大额款项。但购买房屋产生的定金损失50万元应当由双方分摊,即汪先生应当承担其中25万元的损失。考虑到双方恋爱的时长、消费等因素,法院酌情扣减4万元,判决王女士返还汪先生125万元及相应利息。汪先生给付的154万元中有125万元系小王收取,在扣减购房定金损失后,由小王对前述款项中的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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