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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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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十年前夫反悔要求重新分房产 被法院驳回

离婚十年前夫反悔要求重新分房产 被法院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顾一鸣)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有一对夫妻,离婚时私下约定房产归女方。可十年后,男方却反悔,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房产,理由是该房产的分割未记录在民政局正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那么案涉房产究竟该怎样分配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吴某与妻子秦某结婚20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种种原因,男方要求离婚,并同意将所有房产留给女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十年之后,男方却突然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当年离婚时没有处理的一套房产。女方收到传票后非常愤怒,认为这套房产当时已经通过协议归于女方了。男方则认为,虽然该套房产在两人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权属归于女方,但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并没有写明,没有得到正式的确认,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吴某与秦某所说都是事实,那为什么该房产的分割没有记录在案呢?原来,当年两人共同奋斗,有了一些积蓄之后就购买了部分房产。但离婚时,案涉房产尚未办理好产权证。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本案中男女双方均对于该处房产的权属,在离婚时有明确约定,虽未列入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但未列明的原因并非遗漏,而是该处房产因当时未取得产权证不符合民政部门可处理不动产范围。因此,法院尊重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归属的明确协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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