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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18-02-13 09:48:03

     中国法院网讯 (吴守花)  兄弟俩早已迁出农村村集体,均为城镇户口,因其父母家的老房子要拆迁,为防止以后产生纠纷,家人便通过协商以传统的摸彩形式确定新宅基地翻建的处置权归属,后弟弟摸中后补偿哥哥20万元,但后因政策调整未能获批新宅基地,弟弟能否要求哥哥返还已支付的新宅基地补偿款呢?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返还纠纷,依法认定兄弟俩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签订的涉及宅基地分配、转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该院判决哥哥应返还弟弟所付款项20万元。

  李大和李二系亲兄弟关系,户籍性质均为城镇户口,户籍均早已迁出涉案宅基地所属村集体。后听说其父母家的宅基地可拆迁,并由政府另行安排宅基地翻建联体别墅,为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李大和李二在父母的同意下、采取摸彩的方式来确定新宅基地归谁独立使用,摸中的一方获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需补偿未摸中一方20万元,兄弟两人及家人就此签订宅基地分配协议,后李二摸中后向李大支付了补偿款20万元。同时兄弟俩又协商约定,在2016年10月1日前,新宅基地申请未获审批的,李大应在2017年2月26日前返还已收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后新宅基地申请一直未获批复,李大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损失,故李二将哥哥李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原、被告均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任何一方均无权取得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涉案的《宅基地分配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李大基于涉案协议中的约定而取得的宅基地转让款2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是无权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因此,本案原、被告及家人签订的涉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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