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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生猪运输途中遇车祸死亡 承运人被判赔付货物损失

生猪运输途中遇车祸死亡 承运人被判赔付货物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邱宏标 黄颖姿

 

  运输作为商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货物运输过程中偶尔发生的货损问题,常常给商家带来不小的困扰。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便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小钟承担赔偿责任,赔付货物损失32万余元。

  某种猪育种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生猪运输合同,委托其对购买的生猪进行运输。某物流公司遂通过微信委托小钟履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之前已有多次运输业务合作。小钟便安排车辆装运481头生猪,不料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419头生猪当场死亡,剩余62头活猪虽被小钟送往朋友家寄养,但最终也未能存活。事故发生后,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某物流公司将小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与小钟虽未签订书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双方构成事实公路货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小钟作为承运人在猪场装载生猪后,已经知道生猪的数量、重量,同时通过小钟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其在进行运输前已经明知路况较差,可能存在运输风险,仍继续运输,故小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官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次事故中,481头生猪中419头生猪当场死亡,剩余62头生猪小钟也未送到目的地,而是寄养在朋友家,且最终也未能存活,故对481头生猪损失小钟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钟赔付货物损失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小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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