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合同纠纷

网售食品不能少了安全重要标识

网售食品不能少了安全重要标识

一商家被判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向存丹 陈俊颖 高峰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消费者所购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属虚构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公司销售的食品缺乏食品安全重要标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彭某在某公司开立的天猫商铺购买了4盒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元。网页上显示该商品在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为星空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生产日期见喷码。彭某收货并部分食用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以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后经法院委托,广州当地派出所查明并无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这一地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标识,载明的生产厂家亦属虚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但彭某未提供因该食品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对其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4426.8元。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无生产日期标识,且虚构生产厂家的食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475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全貌的网页展示,消费者无法明确知晓生产日期,而生产日期属于食品安全标识的重要指标之一。案涉食品没有生产日期标识,且生产地虚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慎义务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在网络上销售,且未审查发现该商品的生产地址属伪造,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