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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民族英雄故居析产之争终落槌

民族英雄故居析产之争终落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林巧玲 陈源

 

  导读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我国近代著名民族英雄陈化成后人,双方于2003年10月21日签订《协约》,约定将陈化成故居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加以保护,陈某乙同意放弃继承,并公证放弃继承讼争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陈某乙起诉要求解除与陈某甲之间签订的《协约》……民族英雄故居究竟该归谁所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六世孙订遗嘱

  前落院归政府

  陈化成是福建同安县人,鸦片战争爆发时,任福建水师提督。为保卫吴淞,他与英国侵略军英勇作战,壮烈殉国,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民族英雄和伟大爱国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草埔巷9号有一处房屋,分为“前落”及“后落”院子,这里便是抗英名将陈化成的故居。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甲之外甥女)是其法定继承人。自1999年8月开始,厦门市政府文管部门一直与陈化成六世孙陈某甲商谈保护陈化成故居事宜,陈某甲也多次表示愿意将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政府,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使用。

  2003年10月21日,陈某甲(甲方)与陈某乙(乙方)在陈某荣、陈某水的见证下签订《协约》,约定由甲方全权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甲方决定将讼争房屋办理继承权后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愿意付转让金2万元人民币给乙方等内容。

  此后,陈某乙公证自愿放弃前落、后落的继承权,陈某甲办理了前落、后落由其一人继承的公证。

  2004年,前落(讼争房产)产权登记在陈某甲名下。

  2007年1月,陈某甲去世。2008年4月,后落产权登记至陈某戊(陈某甲之孙)名下。

  因析产起纷争

  多方对簿公堂

  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厦门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就“陈化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一直在处理中。

  由于陈化成故居产权涉及人数多,利益诉求各异,析产一波三折。期间,前落产权办理至陈某丙、陈某丁(均为陈某甲之女)名下。2017年6月6日,陈某乙将陈某丙、陈某丁告上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解除陈某甲、陈某乙于2003年10月21日签订的《协约》,陈某丙、陈某丁向陈某乙返还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草埔巷9号房屋前落的50%份额,并配合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变更陈某乙为房屋共有产权人。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是陈某甲在进行房屋登记后将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并向陈某乙支付2万元对价。但陈某甲生前未依约将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亦未向陈某乙支付协约约定的2万元,其死亡后,继承人陈某丙、陈某丁亦未履行此合同义务,遂判决支持陈某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丙、陈某丁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遂于2018年3月15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相关证据证明

  协约不得解除

  思明区法院重审认为,陈某甲及其继承人未将诉争房产转让给政府已达15年之久,远超合理履行期限,也一直未支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构成违约。案件审理中,陈某乙明确表示同意后落院中本由其享有的份额让由陈某戊享有产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照准。遂判决确认陈某甲、陈某乙签订的《协约》解除;陈某丙、陈某丁将前落的50%产权份额恢复登记至陈某乙名下。

  陈某丙、陈某丁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丙、陈某丁提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书、“关于陈化成故居产权置换调查委托函”“陈化成故居住户搬迁成本测算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等相关文书,以及陈某乙提交的政府文件、协议书、报告、陈某甲遗嘱等,经过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陈某甲及陈某丙、陈某丁多年来一直积极办理将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的事实。

  另外,厦门中院的生效判决(2009)厦民终字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直至陈某甲去世,讼争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相关手续,故即使遗嘱真实有效,该遗嘱生效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陈某乙以陈某甲未依约转让房屋给政府文物管理部门,也未向其支付2万元对价,严重违反《协约》约定,导致合同迟迟不能实现为由,诉求解除与陈某甲签订的《协约》等,不符合约定。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甲应向陈某乙支付转让款2万元的期限为陈某乙履行配合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之日之认定,与中院已生效判决文书的认定不符,且陈某乙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同理,陈某乙不存在权利被侵害情形。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判决,撤销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陈某乙解除《协约》、返还房屋继承份额、变更产权人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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