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岳阳平江资深律师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7475-0986

律师介绍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电话号码:0730-6289591

手机号码:13574750986

邮箱地址:975626121@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0510824468

执业机构: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合同纠纷

售出的房屋被拆迁 出卖人反悔被法院驳回

售出的房屋被拆迁 出卖人反悔被法院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姚赛)  售出的房屋被确定为改造拆迁对象,出卖人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彭某、刘某均系湘东镇河洲村民且均为农业户口。2015年3月13日,邓某与彭某签订《住宅转让合同》,邓某将其位于河洲村的房屋一栋卖给彭某,价格12万元。2017年3月20日,彭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某将上述房屋卖给刘某,价格13万元。双方及时履行了支付价款、交付房屋的义务。2017年4月,刘某全家人搬入所买房屋居住,并于同年8月将全家户口从萍洲村迁入河洲村成为河洲村村民。2017年4月,案涉房屋被政府纳入改造拆迁对象。2017年11月7日,刘某与萍乡市湘东房管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了拆迁款项,房屋已被拆除。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至于彭某提出刘某不是房屋所在地河洲村成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刘某本系农村居民,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将户口迁入湘东镇河洲村,享有河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遂判决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j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对面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1357475098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