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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无订单,骑手撞人谁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芬芳 张睿佳
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已成为维系城市运转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新业态用工关系灵活、管理场景多元,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订单记录的交通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常引发争议。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撞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2月,外卖骑手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老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老张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吴与老张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导致老张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张将骑手小吴及其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诉至台江法院,要求小吴与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的50%。
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辩称,小吴虽系其雇佣的骑手,事故发生时小吴在平台上并无有效订单记录,不属于执行配送任务,故物流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小吴辩称,事发当日系其入职首日,其已按公司要求到站上线,正处于工作状态,事故发生在取餐途中,因处理事故导致订单被系统改派,故无即时记录。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吴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不宜严格限定为正在完成某笔具体订单配送任务时,而应当结合职务行为的职权性、时空性与身份性,综合考虑骑手当时是否处于履职状态来判断。本案事故地点位于配送站点的合理活动范围内,且小吴身着工服,具有执行职务的明显特征。小吴关于“首日入职、取餐途中发生事故、订单被改派”的陈述细节完整连贯,符合行业日常运营的常理。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吴已入职物流公司,需要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工作内容与履职状态并不局限于平台接单、外卖派送。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骑手的排班表、出险记录等信息,其以“无订单记录”为由主张不承担雇主责任时,应就其抗辩提供相应证据,物流公司经法院要求仍未能提供相关管理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综合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吴正在配送订单、履行工作职责具有高度盖然性,其在配送过程中对老张造成的损害,应由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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