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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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复制知名连锁酒店装潢装修自家酒店
法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柳卓然 郑书逸
连锁酒店品牌凭借标准化的装潢设计,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然而,部分经营者为快速引流,对知名连锁酒店装潢进行了“像素级”复制。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店装潢高度近似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规制这类“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参考。
A公司系知名连锁酒店品牌“A某”的国内品牌管理、运营方,其设计的甲版本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B公司经营的酒店未经授权,在酒店前台、大厅、客房走廊及客房内部使用了与A公司甲版本装潢高度近似的装潢。部分家具甚至与A公司定制款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A公司发现后,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并登报道歉。B公司辩称,A公司甲版本装潢缺乏显著性特征,且B公司经营的酒店的店铺招牌、标识与A公司经营的酒店不存在任何相同或近似,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案件受理后不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法院发送了侵权预警函,其查明,B公司在店铺招牌及网络平台信息展示中突出使用A公司合作品牌“C某”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混淆行为,已责令B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此后,B公司更改了店铺招牌,在前台放置“本酒店与A公司无关联”的提示牌,但依然保留其内部装潢。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发现被告B公司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搭配及家具样式上与原告A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整改措施不足以消除混淆。A公司甲版本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A公司通过甲版本装潢“色彩配比﹢材质层叠﹢灯光层次﹢家具模块﹢门头设计﹢标识系统”的整体组合,形成了风格独特、品牌连贯统一的营业形象。甲版本装潢以全国1800余家门店的实际运营、千万级消费者的体验、线上平台的广泛展示,构筑了其市场认知基础。装潢中虽然包含部分公有元素,但装潢的整体组合方式具有显著性。此外,“A某”商标和A公司甲版本装潢两者系整体,同时使用、互相强化,形成紧密绑定,共同指向原告提供的住宿服务。在此过程中,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自然辐射延伸至与其共同指向同一服务的装潢之上,增强了装潢的市场识别度和影响力,因此,商标的知名度也可作为认定装潢“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告不仅使用了A公司合作品牌“C某”的商标,还使用与A公司甲版本装潢高度近似的装潢,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网络评论显示,已有消费者将该酒店误认为属于“A某”品牌,客观上已造成了市场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万余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B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在规定期限内对酒店装潢进行整改,赔偿金额不变。
品牌装潢不仅是视觉符号,更是市场信任的载体。在文旅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消费者对品牌识别的敏感度日益提升。“换汤不换药”的“搭便车”式装修,不仅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更会损害权利人的商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装修设计应坚持原创,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触碰法律红线。诚信经营、差异发展,方为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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