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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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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后发现果苗“货不对板”,农户损失如何认定?

种植后发现果苗“货不对板”,农户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奎星 彭碧霞

 

  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果树种植因生长周期长、品种识别滞后等特殊属性,使得相关苗木交易中的标的物瑕疵往往难以即时察觉。当农户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并种植特定品种的果苗后,若出现“货不对板”之情形,通常需待果苗成长至一定阶段方能识别真实品种,此时已投入的种植成本及预期经营收益均面临损失,损失认定成为此类纠纷的裁判难点。


  2022年2月,贺某某与唐某某相互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贺某某向唐某某购买750株珍珠枣蜜桃苗。唐某某发货后通过微信发送快递单号给贺某某,贺某某向唐某某支付货款6000元。贺某某收到果苗后,安排人员在灌阳及恭城种植该批果苗总计约22亩,并安排人员施肥、杀虫等种植管理。


  2023年3月,贺某某发现所购的果苗并非珍珠枣蜜桃苗而是毛桃苗,遂要求唐某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贺某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某赔偿三年预期收益。


  经法院委托,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种植约22亩错误果苗损失价值为67375元,三年预期收益为30690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钱货两清,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唐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发现种植果苗并非自己所需桃苗向被告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问题,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范围、鉴定报告中认定逾期利益与实际损失认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贺某某财产损失6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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