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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馒头噎食后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黄凤
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行进食时不幸离世,养老机构应当为此负责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70多岁的王某因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自2019年起入住某养老机构,护理等级为一级A。2023年5月,王某因身体不适,接受该养老机构内设的某老年病医院治疗。同年6月某日上午,医护人员查房时,王某自诉出现阵发性头晕、胸闷等症状,且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中午吃完饭后,王某回房间休息,不久后护理人员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离开约20分钟后,王某在房间内自行食用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王某最终不幸离世。由于家属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王某的具体死亡原因未能明确。
王某离世后,其家属认为某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生前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某养老机构本应尽到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其没尽到护理注意义务,导致王某自行进食了养老机构提供的、其在早饭时未吃完的馒头后发生意外,且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也不够及时、恰当,尤其是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
某养老机构辩称,王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和个人原因导致的,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事发当日早饭有无提供馒头不清楚,但事发当日午餐未提供馒头,且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王某回房间时手上没有拿东西,不排除是其家属平时携带食物看望王某时带来的馒头。事发时,王某已用完午餐回到房间,其是在自行进食时发生的意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且王某本身患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不排除是自行进食时突发疾病导致食物呛噎窒息。此外,机构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住养合同中也已明确提示王某住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家属对此是知晓并接受的,机构实在无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明事实,依法追加某老年病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从死亡原因来看,根据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护人员讨论了可能的死亡原因,但并无定论,均表态具体死亡原因需要尸体解剖明确。故出院诊断虽载有“窒息”,但噎食、呛食只是一个表面的现象,王某是直接因噎食导致死亡,还是因突发疾病引发噎食进而导致死亡,家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具体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原因不明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从事件经过来看,王某是自行进食馒头时发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并对自身行为负责,护理人员已尽到合理看护义务。
从抢救情况来看,护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处置事故的能力,参与抢救的医生具备正规的执业医师证,某老年病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具备抢救条件,且王某病情发展迅速,客观上不符合120转院所需的生命体征平稳条件,抢救过程不存在懈怠延误。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饮食管理义务,法院认为馒头属于软食,适合消化、咀嚼能力较弱的人群,王某虽有基础疾病,但未对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馒头,且从王某回房的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当日午餐并未提供馒头,而是其自行进食馒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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