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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能支持吗?

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能支持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于伯军

 

  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能支持吗?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父起诉继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给出了答案,由于继父与继女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的诉请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0年1月19日,时年12岁的罗某随母亲再婚到继父家,不久继父被查出得了肺结核,罗某母亲害怕罗某被传染,遂将其送回到姥姥家。2004年5月19日,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在罗某母亲与继父婚姻存续期间,罗某大部分时间都在姥姥家学习生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去继父家。在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罗某尚未成年,继父与罗某母亲离婚后未对罗某进行抚养教育。继父年迈,起诉继女要求其履行每月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宁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罗某在母亲与继父再婚后不久即被送回到姥姥家,且继父在与其母亲离婚后,未尽到将其抚养教育至成年的义务,由于继女与继父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已形成法律上的“受其抚养教育”,因此双方未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继父要求罗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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