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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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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下楼梯摔伤诉请银行赔偿,能否获支持?

顾客下楼梯摔伤诉请银行赔偿,能否获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郭俊峰 王栗琳

 

  客户受邀参加某银行活动后在下楼梯时摔倒致残,遂起诉该银行索赔13.7万余元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认定某银行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全部诉讼请求。


  姚某应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邀请,参加在该银行二楼活动室举办的营销活动。活动结束后,姚某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楼梯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姚某认为某银行楼梯光线昏暗、台阶高低不一且未设防滑措施,故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约13.7万余元。


  庭审中,某银行辩称,楼梯间光线充足且设有防滑槽,工作人员也已进行引导帮扶,姚某系自身不慎摔倒,某银行在事前预防、事中帮扶及事后救治环节均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证明楼梯状况,某银行提交了事发监控视频。姚某质疑视频真实性,遂申请司法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视频未经过剪辑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楼梯设有金属护栏及防滑槽,地面干燥整洁,无水渍无杂物。事发时两名工作人员分列姚某前后协助其下楼,不存在肢体碰撞情形。姚某摔倒后,某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医并持续跟进慰问。另查明,姚某自2017年起多次参与该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对环境较为熟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综合视频证据、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定某银行楼梯光线充足、防滑槽完整,符合安全标准;工作人员实施引导帮扶并主动提携物品;事发后工作人员立即将姚某送医并持续履行救助义务。姚某作为多次参与活动的老客户,在无外界干扰情况下摔倒,不能归责于某银行管理瑕疵。某银行已尽到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姚某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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