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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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是租赁还是买卖,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洪肇鑫
某业主与开发商签了《车位使用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年限等同于住宅的使用年限。双方对合同性质是租赁还是买卖,各执一词,无法调解。业主起诉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2020年,晋江某房产公司(甲方)与耿某(乙方)签订《车位使用租赁协议》,约定了如下事项:“甲方将一处地下停车位租赁给乙方停放车辆”“租赁年限等同于住宅的使用年限”“该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如本项目车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则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7日内,需无条件与甲方重新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及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租赁总价20万元。合同签订后,耿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耿某认为,合同约定的租期明显违反租赁期限最高二十年的法律限制,属于无效合同。且该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包含在住宅的开发成本中,车位的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合同亦无效。房产公司应返还全部租金。
房产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该车位租赁给原告使用的租赁年限等同于原告购买住宅的使用年限”,表明双方签订的实际上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房产公司有权将自有的地下室车位以使用权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晋江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内容确认。就本案而言,案涉《使用租赁协议》前述约定不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实质上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转让案涉车位的意思表示,结合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该协议名为租赁实为转让。案涉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耿某上诉,泉州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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