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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如实告知公司已注销妨害诉讼秩序

未如实告知公司已注销妨害诉讼秩序

广东一合同纠纷当事人被处罚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满和 林昭仪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在诉讼过程中不如实告知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当事人罗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据悉,罗某系某石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石化公司受许某委托购买煤油而产生纠纷,遂将许某等人诉至普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许某等人支付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42.77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石化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但罗某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仍将该石化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之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在送达传票过程中发现该石化公司已被注销,遂联系罗某。罗某承认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并申请由其代替该石化公司参加二审诉讼。


  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石化公司的主体资格确已注销,作为已注销的石化公司股东罗某书面申请参加二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但罗某不如实告知某石化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致使一审法院仍将石化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该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以示警诫。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罗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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