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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购买服用保健品致害 消费者诉商家获十倍赔偿

购买服用保健品致害 消费者诉商家获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纳杰 魏择旭

 

  王天在大河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两瓶,共花费11160元。王天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王天将大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大河公司支付王天购货款11160元以及赔偿损失111600元。


  王天诉称,其通过大河公司网站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某款保健产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后通过官方网上店铺支付11160元购买了该款保健品。服用该保健品后,其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医,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经多方了解得知,该产品不具备生产许可证,其生产执行标准也未经备案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具有对人体的保健和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王天受到大河公司虚假广告欺诈,购买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产品,人身健康和财产实际遭受损害,大河公司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大河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已经官方认证,无任何安全隐患,王天要求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亦从未对所生产的保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天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河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生产上述产品,且对外按照保健食品经营并声称其具有保健功能,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夸大了该产品的作用,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大河公司虽以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间远晚于王天购买该款保健产品,故在王天购买涉案产品时,大河公司尚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王天从大河公司处购买了不安全的产品且造成了王天的损害,现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大河公司退还购货款11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116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大河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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