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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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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同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共同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子菊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王某与李某共同向银行申请借款100000元,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李某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王某与李某仅向银行支付了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截至2024年1月21日止,王某与李某尚差欠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14.98元未偿还。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将王某与李某诉至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未使用过借款,李某为实际借款使用人,该笔借款应由李某独自偿还。而李某也当庭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借款人身份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应当明知对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所代表的含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银行依约向王某与李某发放了贷款,并由王某实际提取,至于借款人将发放的贷款用于何处,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财产的处分,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不影响借贷主体的认定,故对王某的上述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提出愿意独自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主张,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使当庭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但并不能对抗银行与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且银行不同意李某的还款意见,坚持要求王某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李某关于由其个人偿还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大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计100814.98元,并按年利率7.2%计算支付银行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理:


  生活中,自己无贷款需求,却受他人请托帮忙申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出于亲朋好友的帮忙,还是受“小利”诱惑为他人申请贷款,都要慎重考虑,量力而行,谨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否则,如果实际借款人不遵守约定,不按期还款,自己作为贷款申请人,不仅要承担还款责任,还有可能造成个人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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