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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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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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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这样一起案件。涂某与汤某于2021年以发工资和购买材料为名,向原告杨某借款合计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息15%。后汤某于2022年去世,己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杨某转而向其继承人及涂某主张归还欠款。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院裁判:涂某与汤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归还原告杨某借款的义务,但因汤某现已死亡,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汤某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但仍实际控制、管理汤某的部分遗产,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法官提醒:民事审判实践中,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规避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较为多见。由于现行制度下遗产的接收处理体系未臻完善,更应秉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对于虽然放弃继承权但仍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继承人,应将其认定为实际管理人,要求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若遗产确无人掌管,也应追加相关职能部门或集体组织参与诉讼,尽可能将合法债权纳入依法审判和执行的司法程序中,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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