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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手机:13574750986E-mail:975626121@qq.com专职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现执业于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QQ:975626121 办公室电话:0730-6289591 毕业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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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购买“窜货”空调,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购买“窜货”空调,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山东平邑县法院: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

来源:人民法院报

 

  品牌空调因为气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和配置。一些商家为了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因此“窜货”空调机不能享受售后服务。日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家销售“窜货”空调机引发的买卖合同案,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费者主张的要求商家向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某消费者向甲家具店购买某知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调一套。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因怀疑甲家具店给其安装的空调非正品,该消费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与空调公司联系后,空调公司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鉴定说明一份,表明:“案涉空调室内机机身型号和条码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机组铭牌出厂编号不清晰,部分被损坏;室内机、室外机电机二维码、条码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损毁。”认定案涉空调不符合其公司产品标准,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该消费者与甲家具店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甲家具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家具店作为从事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多次从某公司处购买某知名品牌空调用于销售,且甲家具店明知从某公司购进的空调为“窜货”机。甲家具店在向原告销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调时,故意隐瞒了案涉空调系“窜货”机,不能享受空调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且为原告安装的空调型号与原告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符,导致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调公司生产的、符合自己购买要求的原装正品空调,致使原告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解除买卖合同,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赔三的合法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甲家具店已向原告履行完毕。(赵金华  王青红)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案涉家具店在明知售卖给消费者的空调是“窜货”机,且与消费者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将空调售卖给消费者,明显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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